晴時多雲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報紙廣電不受規範

2023/04/15 05:30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負連帶賠償之適用情況

主要鎖定大型數位平台業者Google、Meta、Line等

〔記者王孟倫、鍾麗華/台北報導〕為防堵投資詐騙廣告,金管會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祭出「實名制」、「下架制」與「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新規;至於規範對象是否包括報紙或廣電媒體的數位平台,可分為四種態樣情境,若由大型數位平台(例如Google)投放在各電子報,規範責任在第一層數位平台業者;若報紙或廣電媒體成立的電子報直接受託播放投資詐騙廣告,就適用本法。

行政院於本週四公布「打詐三法」,其中金管會負責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外界仍有多處不瞭解、待釐清之地方。

證期局官員說明,為縮小對媒體影響,對象僅限網路,報紙、廣電媒體等並未受到規範;大型數位平台業者才是本次修法主要規範對象,因國內網路媒體廣告有近八成集中在三大平台業者,包括Google、Meta(臉書)或Line。

大型平台投放廣告有責

另一種態樣較特別,因國內各平面或廣電媒體的電子報多開放給Google投放廣告,也就是由大型平台「投放」廣告在各媒體電子報;即Google多媒體聯播網,只要是Google相關的產品及應用程式,都可依讀者「使用習慣」來「精準投放」Google招攬來的廣告,例如新聞網頁。

證期局官員指出,這情境是以第一層平台、也就是受託廣告的大型數位平台業者為規範對象,第二層的媒體電子報並非廣告受託者,也無法進行實名制,不是修法後之規範對象,可以免責。

至於報紙或廣電媒體自行招攬的數位廣告,官員說,修正草案規範對象包括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即使是紙媒,但其設立的電子報有受託網路廣告,就要負責。

誰受託廣告就須扛責任

官員強調,是否適用修法後的規定,第一個重點在於是否為網路業者,第二個重點在於誰才是受託廣告的業者,像是大型數位平台業者投放到各媒體電子報,責任就是由數位平台業者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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