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TDR專題報導》行政、司法各自解讀 認定依據不同

2022/11/08 05:30

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9月共同舉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對TDR適用證交法提出看法。(本報資料照)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9月共同舉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對TDR適用證交法提出看法。(本報資料照)

記者高嘉和/專題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二十五日審查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六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於備詢時表示,經瞭解目前司法實務判例,均認定TDR係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未有法律不明確而致司法實務上存有模糊空間之情形等;似有刻意誤導立法委員之嫌,導致與會立法委員未達成共識,草案擇期再審。

事實上,臺灣存託憑證經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主管機關向來認為,係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以九○○號公告所核定;而司法機關(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三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號刑事判決)則認為,係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八十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三二七號令訂定發布「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改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核定。

但是,「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改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授權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九十五年四月四日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法,改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並非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因此「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改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並非核定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之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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