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北巿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陳勝宏:起造人是生產者 不應課徵囤房稅

2022/06/28 05:30

台北巿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勝宏認為基於三大事實,不應該把生產製造待售新屋的建商列為囤房稅課徵對象。(台北巿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囤房稅」話題吵不停,北巿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陳勝宏認為該稅制相當不合理,基於「起造人是生產者」、「存貨非囤貨」及「限期賣不掉不代表在囤房」等三大事實,不應該把生產製造第一手待售新屋的建商列為囤房稅課徵對象。

陳勝宏指出,首先須釐清一個事實,就是起造人是生產者、不是投資客:起造人興建房屋,可增加房屋供給,並增進經濟效能與就業機會。不應將生產房屋的起造人與購買房屋囤積的投資客在租稅上受同樣的重稅懲罰。

再來存貨不是囤貨,當前沒有針對存貨課徵囤貨稅,且起造人興建房屋,屬於供給者提供商品存貨、並非囤房;就租稅理論來看,租稅課徵態樣包括「收入」、「所有」及「支出」,其中「所有」的情形,未見有任何待售存貨課徵囤貨稅,然起造人生產的待售房屋,與其他製造者生產的商品,同屬存貨性質,卻須課徵「囤房稅」,顯然已違反租稅理論。

第三是限期賣不掉不代表在囤房,起造人興建房屋,主要目的在於銷售,可增加房產市場的房屋供給、平抑房價,且興建完成後的待售期間,不應認定即屬囤房性質。

囤房稅一刀切 缺乏課稅正當性

他說,若將待售期間限定為一定年限,將迫使市場儘量捨「先建後售」而採「預售」方式;即使採預售方式,起造人一直須等至過戶、分戶貸款後,才能取得7成左右所餘房屋款額;於此之前,需要面對融資利息、管理支出、市場與建物保存登記風險及房屋折舊等壓力與財務負擔,起造人何苦故意去「囤房」?且取得使用執照逾一定年限未能移轉過戶,即一刀切認為都是囤房,此種非黑即白的劃分,並不具有課稅的正當性。

陳勝宏強調,起造人生產房屋,是屬勞力、資本之投入,可帶來就業機會、活絡相關產業,並配合政府政策,提供民眾符合耐震標準、防火構造的安全住宅;起造人生產房屋與投資客購置囤積、轉售圖利,性質迥然不同,起造人興建房屋應排除囤房稅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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