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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話題〉要求公司依公司法186條買回股份 需先表達反對決議事項

2021/03/21 05:30

罕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案例

記者溫于德/專題報導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周武榮律師指出,通常公司股東向法院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時,確實常用公司法第186條或第187條作為主張;特別的是,第186條乍看之下有利股東派,但公司派也可「逆向」操作,提出該法條向法院證明股東未在決議前或當下提出異議,請求不予同意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股東於股東會決議前,若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決議該項行為的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中表達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股份。律師周武榮分析,第186條乍看之下得利者是股東,但公司派往往選擇反向操作,向法院強調股東未在股東會前表達反對立場,並於會中言明立場,要求法院不予准許請求。

至於公司法第187條則是規定,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後,公司應自決議日起90日內支付價款,否則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從決議日起算60日又未達成股票收買價格協議前提下,於3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而中福國際便是據此向法院提出聲請。

周武榮並指出,公司法第186條、187條適用對象是企業買賣之間,但若面對企業併購,不同意的股東可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要求公司依裁定價格買回股份,該條認為,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股東要在股東會前或會中,透過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達異議並經記錄遭拒絕者,便可循民事訴訟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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