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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熱點〉契約寫明懲罰性違約金 另可對違約方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2021/03/07 05:30

契約沒有「懲罰性」等字眼,法院大多會判定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餘損害賠償不予准許。(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不論做什麼生意、買賣,為了保障彼此,大都會簽立契約約定「違約金」,但其實違約金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兩類型,實務上常發生契約沒有寫清楚,上了法院後,因契約沒有「懲罰性」等字眼,法院大多會判定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無法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約好賠多少就賠多少

與「懲罰性違約金」相較,簡單來說,「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就是雙方當初約好賠多少,違約了就賠多少,其缺點在於,若損害超過約定金額,債權人僅能請求當初約定的違約金金額;至於「懲罰性違約金」則可請求違約金外,若能證明受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

在法院實務上,常發生當事人在契約內沒寫清楚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在此情況下,法院大多會判定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也就是說,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其他賠償。

舉例來說,佺進企業有限公司於2014年間,向兆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訂購LED出口及避難標示燈1,526台,總價167萬餘元;雙方約定,交貨時間是2014年12月底,且燈具須符合消防署頒布的認可基準,並經型式認證及個別檢定合格,還須附有合格標籤及證書。

佺進企業主張,公司支付133萬餘元後,兆騰光電遲至2015年僅交付177具燈具。該燈具安裝於台北捷運新莊線輔大站、丹鳳站、迴龍站、台北橋站,後來新北市消防局安檢時發現,該燈具使用未經認證,違反消防法,各處罰鍰4萬元。佺進接獲函文及裁罰後才得知對方交付的合格標籤,竟是其他燈具標籤。

佺進企業進一步主張,公司於2016年間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賠償遭台北捷運終止契約及罰款72萬餘元、另行訂購燈具費用、自行施工替換不合標準燈具的工資,與懲罰性違約金等,共505萬餘元。

兆騰光電反駁,佺進企業擅自將公司先行交付、但未取得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的燈具安裝,以致遭查獲合格標籤與燈具不符情事,其請求賠償,顯無理由。

一審法官不採信被告所述,判定未在交貨期限內完成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可歸責於兆騰光電,原告解約有效,但由於契約上未明文約定屬「懲罰性違約金」,判定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僅判被告返還溢領款114萬餘元及違約金92萬餘元合計207萬餘元,其餘損害賠償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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