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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熱點〉公益信託成「控股公司」 法務部修信託法防堵

2021/01/31 05:30

信託法修正重點

記者吳政峰/專題報導

企業投身公益,除可挹注財團法人類型的基金會,亦可自行成立「公益信託」。公益信託未硬性規定每年應支出多少經費於公益,還可以捐股票,甚至在信託關係解消後,這些財產仍能回流到企業手上,較具彈性,成為企業資產配置的另一種管道,卻也降低其公益性質。法務部為了解決這些爭議,提出「信託法」修正案,企業須提早規劃因應,在營運與公益間取得平衡。

公益信託門檻低、便利高、彈性佳

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做公益,多會在稅務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而企業基於公益和節稅,也會衡量哪種途徑最有利。以目前的規定來看,財團法人必須設置事務所,每年支出於創設目用途的金額,則要高於當年度的收入6成以上才能減稅,門檻高;反觀公益信託不用設立事務所,也沒有規定每年的支出比例,具有門檻低、便利高、彈性佳等特性。

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統計,截至去年第3季,台灣共有264個公益信託,金額最大的是宏泰集團302億餘元,台塑王家也成立不少個,金額多在50億到60億元之間,可見公益信託受到企業的愛用程度。

但信託法未硬性規定每年支出於公益的比例應達多少,可能會出現收入高、支出低的怪象。舉例來說,企業年捐1億元給自家的公益信託,獲得節稅優惠,但信託支出於公益項目的費用,每年可能只有10萬元,出現公益性低,信託財產卻過度膨脹的現象。

公益性低 信託財產卻膨脹

除了現金,企業主還可以捐股票等有價證券節稅,且因公益信託也是自己管理,等同具有實質控制權,仍可以影響公司決策。而信託關係消滅後,財產還可回到原企業,運用上非常彈性,讓公益信託成為好用的資產配置工具,卻也淪為龐大的「控股公司」。

法務部指出,為了處理「公益性不足」與「控股化」的現象,已著手修正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的「現金總額比率」須達一定成數,避免它富到「只剩股票、沒有現金」,且設立或受贈的「非現金財產」達到一定價額,還要提出財產運用計畫。

最重要是,草案規定信託每年支出於公益項目的金額,必須達到當年度收入的6成,或是要達到財產總額的2%。強制吐錢做公益,確保公益性。此外,未來信託關係解消,財產將不得返還原企業,只能歸屬給各級政府、公益法人或其他公益信託,杜絕左手還右手的狀況。

法務部強調,25日已擬好修正案,一旦通過,將適用所有的公益信託,沒有溯不溯既往的問題。換言之,現已成立公益信託的企業,須超前部署進行資產配置,避免屆時發生財產拿不回來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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