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重要規定
記者楊國文/專題報導
法務部指出,2011年起,法務部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裁罰企業、公職人員共120多件、金額共4億多元。其中,前年修法採行新制,尤其准許公務員或其關係人得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相關法令辦理採購後,2年來違法案已減少至20多案、裁罰金額為7千多萬元,但仍不乏大型營造、環保公司遭裁罰1千萬餘元,企業不得不慎。
近十年來,法務部依利衝法舊法裁罰最大一案的苦主,是一家大型策展公司,裁罰金額高達1億4,689萬元;另外,曾吵得沸沸揚揚的前總統馬英九大姊馬以南分別擔任中化製藥副總、中化裕民董事,導致中化承攬台北市聯合醫院藥品採購案因違反利衝法共被裁罰4,900萬元,也在利衝法裁罰案中名列前茅。
其他著名裁罰案,如時任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游登良、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長饒嘉博、國立彰化高中校長吳文宗等人都因為未利益迴避遭法務部裁罰。
違反揭露義務者 罰鍰50萬元
法務部官員分析指出,前年利衝法新法實施之前,不少案件裁罰態樣,是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有交易行為遭裁罰,例如政府某機關副首長的胞弟擔任公司負責人,竟「順利」得標該機關採購案,即觸犯利衝法第九條未利益迴避規定,因此該公司遭裁罰;新法實施後,如果副首長的胞弟公司是透過公開招標而得標,雖未觸犯利衝法規定,但公司須遵守「身分揭露」規定,在申請或投票時即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揭露義務者,最多可處50萬元罰鍰。
法務官員表示,利衝法新法施行兩年多來,除民間企業因未利益迴避遭裁罰外,公職人員大多數是因其關係人的人事聘用案、擔任採購評選委員等人事措施未謹守利迴避原則而觸法,公務員身份包括機關副首長、主任秘書、高中、國中、小學校長、空軍司令部所屬某戰術混合聯隊隊長等人。
官員舉例,一位公立學校校長假借職務上權力,要求校方承辦單位必須錄取其親戚,甚至毫不避嫌親自面試關係人,行徑相當大膽,此行為已觸犯利衝法第12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的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6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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