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股東偽造文書奪權 原老闆可申請撤銷登記

2020/10/25 05:30

公司法於2018年修正,只要公司登記涉及偽造文書罪,利害關係人就有權申請撤銷登記。(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專題報導

股東爭奪企業經營權的手段多元,有的合法收購股權,有的是違法操作,持登載不實的股東會決議,向經濟部申請登記,雖然觸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但依照過去的公司法第9條規定,只能由高檢署函知經濟部撤銷登記,且之前的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登載不實並非可撤銷登記的法定要件。為了補漏,公司法2018年修正,只要公司登記涉及偽造文書罪章,利害關係人就有權申請撤銷登記,維護權益。

公司登記涉及偽造文書

修法前的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偽造或變造文書,以不實資料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或登記與經營權有關的事項成功,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高檢署應函知經濟部此事,經濟部則須撤銷或廢止登記。

但這個條文有兩個問題,其一是只有高檢署有權函請經濟部撤銷,權利遭侵害的人反而沒辦法;其二是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只有用「偽造或變造文書」這兩個違法手段奪得經營權,經濟部才能撤銷其登記,其他通通不行。

舉例來說,股東持不實的股東會決議,向經濟部申請增資獲准,撒銀彈奪取經營權,事後被人檢舉觸犯偽造文書罪,法院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確定,卻因法令限制,利害關係人無從向經濟部申請撤銷登記,而有權通知撤銷的高檢署,也因「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不是「偽造或變造文書罪」,即便函知經濟部,也無從辦理撤銷,出現花6萬元就可取得一間公司的結果。

該條文2018年修正為「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法務部解釋,直接把「犯偽造文書罪章」入法,是讓整個條文更加明確,避免再有法官採狹義解釋,以為只有犯「偽造或變造文書」才能撤銷公司登記。

此外,法務部強調,過去只有高檢署能通知經濟部撤銷登記,修法後已刪除這項規定,改為利害關係人(例如原本的老闆)就有權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亦可依職權辦理,保障較周延。

換言之,企業經營者若發現遭人以偽造文書罪章內的任一手法(偽造、變造、登載不實、盜用等)篡位,失去公司經營權,可先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即可向經濟部申請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回復到篡位前的狀態;而經濟部得知判決結果後,也有義務依職權主動撤銷或廢止登記,以免違法造成的結果繼續存在,影響相關人的權益。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