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遭國稅局追稅時,可尋求和解。圖為台北國稅局。(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專題報導
企業不服國稅局追稅,只能摸摸鼻子認繳,或打行政訴訟討公道。但打官司曠日廢時,且多遭駁回,令人望之卻步。不過,若企業真的有理,實無須擔心訴訟漫長,因行政法院法官具公益性質,一旦發現國稅局核課有誤,可召集雙方主持「訴訟上和解」,不僅省去冗長審理時間,還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威力強大。
行政法院常被戲稱為「駁回法院」,即人民與國家興訟時,往往是吞敗的一方,以2018年高等行政法院所收到的稅務案件為例,480件中人民僅打贏31件,勝訴率6%,多是國稅局課錯人或是核課勾稽項目有誤等明顯疏失。而行政訴訟雖僅是兩個審級,仍可能打到3年,再加上昂貴的律師費,常讓企業對於是否要打官司爭權益,考慮再三。
稅務訴訟 人民勝訴率僅6%
一名司法院官員表示,企業其實不用擔心訴訟漫長,因為行政法院法官具有依職權調查的公益角色,有義務逐筆稽核兩造所提出的證據,仔細比對。若認定企業有理,可視情況召集兩造,來主持和解,適度揭露心證,讓雙方心裡有個底。只要願意各退一步,就有機會達成訴訟上和解。2018年的480案中,即有22案和解成功。
雖然和解案件不公開,但他解釋,稅的爭議通常與收入及支出的認定有關,以房地產交易所得為例,企業購入房產裝潢為辦公室,之後脫手賣出。國稅局若查無原始取得成本,多以實際成交金額、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等資料核課,若企業可提出原始取得的成本,例如:買房屋的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貸款買房的利息、水電瓦斯管線費用、裝潢工程等必要支出費用,證明所得扣掉成本後的獲利「沒那麼多」,法官認為有理,就可能主持和解。
有趣的是,課稅屬於「羈束處分」,該課多少就課多少,國稅局沒有裁量空間,卻可成立和解。一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指出其中的關鍵在於,稅務人員透過增列成本與扣除支出項目以和當事人和解,而非直接減少核課金額;他也說,反而是有裁量空間的罰款數額,在行政訴訟上鮮少成為標的,因為只要課稅母金降低,裁罰金額自然會隨之降低。
各退一步 能和解就和解
一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則說,訴訟上和解案例雖然稱不上多,但只要企業有憑證,法官就會盡力維護其權益。他自己辦過一個補習班業者的案子,公款、私款放在同一個帳戶,結果全被國稅局認定全為營業收入,後經抽絲剝繭,帳目才逐漸明朗。在他建議之下,兩方同意和解,減少費時訴訟。他建議,若遇到有可能和解的案件,企業和國稅局或可各退一步,因為這種機會「可遇不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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