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投保法修正 董監辭職落跑照求償

2020/05/19 05:30

金管會表示,投保中心從2003年成立至今已超過17年,但「投保法」17年來僅修正2次。(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通過行政院版的「投保法」修正草案,並獲得在場藍綠立委同意通過。本次修訂共有6大重點,包括對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對象,擴大至興櫃公司;另外,投保中心對已卸任董監事亦可提起追償訴訟,讓想鑽漏洞、辭職落跑的董監事也無法卸責。

興櫃董監納入追訴對象

金管會表示,投保中心從2003年成立至今已超過17年,但「投保法」17年來僅修正2次,許多條文不合時宜甚至形同具文,此次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並促進國內公司治理等,因此,提出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6大重點

昨天通過修正的重點有6項:

第一,增訂投保中心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得提起「代表訴訟」,透過投保中心之訴追,該代表訴訟權應擴及「行為時」具有董事、監察人身分;如此,可解決董監事只要藉由不再任或辭任等方式,輕易規避投保法訴追,導致該款規定形同具文。

第二,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第三,考量保護之一致性,把興櫃公司、外國在台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董監事一併納入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之範圍。

第四,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董監事,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為限;也就是說,不論該事由發生當時、其身分是否為董事或監察人,投保中心均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第五,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訴訟」,得就同負賠償責任之經理人合併起訴為訴之追加。

第六,明定對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進行操縱、內線交易,或期貨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為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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