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營業秘密法修正三讀 二度洩密最重3年刑

2020/01/01 05:30

「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經立院三讀通過,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避免偵查過程中二度洩漏營業秘密,違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路透資料照)

強化保護外國法人投資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受科技業高度矚目的「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經立院三讀通過,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避免偵查過程中二度洩漏營業秘密,違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強化對外國法人營業秘密之保護,以吸引跨國投資、國際貿易。

「營業秘密法」1996年公布施行時僅有民事責任,後因發生多起營業機密竊取案,2013年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但偵查過程須提出更多涉及內部營業秘密的證據,受害企業擔心面臨更大洩密風險、提告意願普遍不高;有鑑於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去年提案增訂第13條之5、第14條之1至4及修正第15條。

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若認為有偵查必要,得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鑑定人等相關人士,受偵查保密令規範者不得在偵查程序以外揭露相關機密給其他人。

條文明定,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罰則。

過去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法人若未經我國認許、未取得法人資格,即無自訴權,營業秘密受侵害時無法尋求法律救濟,有礙國際貿易且不利跨國投資;新增條文明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強化外國法人營業秘密之保護。

我國對外國人之營業秘密採互惠主義,但原條文僅規範雙邊條約、協定,三讀條文亦明定,若外國人所屬之國家未與我國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亦得不予保護。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