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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逃漏稅判兩年 最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2019/09/13 05:30

魏應充。(本報資料照)

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 且法條適用有矛盾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被控逃漏稅2.1億餘元,彰化地院一審依逃漏稅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等共44罪,合併判刑3年、可易科罰金328萬元;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漏稅金額龐大,不宜輕縱,去年12月針對違反商業會計法的7罪,改判不可易科罰金的2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昨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且法條適用有矛盾,將全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頂新製油公司昨回應,二審對漏報的銷售額認定與事實有落差,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未傳喚專家證人、適用法條錯誤,相信發回全案有助釐清事實。

檢方起訴時認定魏應充逃漏稅2億餘元,一審輕判是因認定漏稅金額只有6000多萬元,二審則認為魏應充隱匿營業收入7億餘元、逃漏稅2億餘元。其中7次觸犯商會法的犯行,一審各量刑2月至6月可易科罰金,二審認為漏稅金額逾2億元,不宜輕縱,因此改判各7月至10月,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因每罪皆超過6月,因此不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昨認為,魏應充答辯指出頂新漏報銷售額為5億多元,與二審認定的7.3億餘元,相差2億,其答辯並非全不可採,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未釐清疑點,應傳喚相關專家證人詳加調查並具體說明,因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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