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Q&A/夫妻合併報稅 可申報扶養雙方父母

2007/05/16 06:00

Q:高雄市古小姐問:女方為納稅義務人,受扶養親屬可否同時申報女方父母及男方父母?女方父親滿60歲且有收入,可申報扶養嗎?無謀生能力是指年收入未滿7萬8,000元嗎?保險要保人是女方母親,被保險人是父親,可以讓女方列舉扣除嗎(非同一戶籍)?

A:高雄市國稅局回答:直系尊親屬(包括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可申報為扶養親屬,夫妻合併申報者,可同時申報扶養女方及男方的父母。

女方父親年滿60歲且有收入,仍可申報為扶養親屬,但須將父親的所得合併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就直系尊親屬而言,是指「身心障礙、重大疾病或傷殘、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7萬7,000元)、或經村里長證明無謀生能力者」。

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可列舉扣除,但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因此,若女方同時申報母親及父親為扶養親屬,就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的規定,即可申報扣除父親的保險費。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報稅Q&A/扶養外籍配偶、親屬 應附證明

Q:高雄市阿華田問:去年底結婚,夫妻是否要合併申報所得,妻子的父母可不可以申報為扶養親屬,需要哪些證明?當年度有申請失業給付六個月,是否需要申報所得?保險費每人可扣除2萬4,000元,如果未達這個額度,是不是就不用填寫?2005年娶越南妻子,去年來台定居,但妻子並無身分證字號,應如何申報?

A:高雄市國稅局回答:去年結婚者,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即可申報配偶的父母為扶養親屬,但妻子的父母應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

所謂無謀生能力,就直系尊親屬而言,是指「身心障礙、重大疾病或傷殘、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7萬7,000元)、或經村里長證明無謀生能力者」。

失業給付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用申報;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2萬4,000元,若未達2萬4,000元,則以實際繳納的保險費申報,還是要檢附收據或繳費證明單正本。

納稅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外籍人士時,申報時身分證欄可填寫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未領有居留證者,則可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前兩個字母(如Carol Lee,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19781024CA),申報時並應檢附可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