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Q&A/滿20歲非在學生 應與父母分開報稅

2007/05/11 06:00

Q:桃園縣Jerry問:我本身在外工作,父母經營雜貨店,我應該自己申報綜所稅還是與父母合併申報?若要單獨申報,應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我在外租屋,租金可以扣除嗎?需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A:北區國稅局答:未滿20歲子女不得單獨申報綜所稅,年滿20歲而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也可與父母合併申報,由父母申報扶養;子女若年滿20歲、未在校就學且有工作能力,就須單獨申報,但父母若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則可由子女申報扶養。

單身者標準扣除額4萬6,000、夫妻合併申報則是9萬2,000元,若可申報列舉扣除的額度超過標準扣除額,就應選擇列舉扣除額,反之則選擇標準扣除額。

以本案為例,納稅人至少可列舉扣除房租(每一申報戶上限12萬元)及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若房租及健保費合計超過4萬6,000元,就應選擇列舉扣除額。

申報扣除房租須檢附下列文件:一、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收據、匯款證明等);二、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若未辦戶籍登記,可由納稅人出具承租房屋確供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的切結書。(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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