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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立委促改制獨立機構

2018/07/24 06:00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立委促改制獨立機構

立委江永昌日前召開公聽會,要求強化改制「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訴求包括:「改制為獨立機構」、「評議委員從兼任改專任」、「調高評議金額」等。(資料照)

金管會持保留態度 稱需再研議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有立委日前召開公聽會,要求強化改制「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訴求包括:「改制為獨立機構」、「評議委員從兼任改專任」、「調高評議金額」等;不過,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上述主張涉及不同面向,是否改革評議中心架構等,仍持保留態度,需進一步再研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是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設置,功能在於解決金融消費者與業者之相關交易糾紛爭端。

立委建議委員改採專任制

立委江永昌日前邀請產官學界討論該議題,他表示,現有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已愈來愈多,並且更複雜化,沒有一定財力、對等資訊和專業能力的消費者,顯然較為弱勢,發生紛爭時,需要受到協助與保護!

江永昌向金管會提出3大建議,首先,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為一獨立機構」,由於評議中心屬金管會之附屬單位,其業務及人力編列受到金管會之管束,以TRF為例,這原本不屬於評議中心業務範圍,結果,金管會一個函令要評議中心處理,就需受理該原本不屬於其業務範圍之案件。

其次是「評議委員改採專任制」:目前評議委員屬兼任制,但評議委員多為各方巨擘,日理萬機,如何能專心處理評議案件,給予專業且具公信力之評議決定,因此,建議將評議委員改採「專任制」。

顧立雄:要改制就得修法

針對上述兩點,顧立雄表示,評議中心屬於財團法人,是否要獨立成為一個單位,或是評議委員是否要專任,基本上就屬於不同層次的問題;他直言,獨立具公正性單位與評議委員專任與否,兩者並不衝突。況且,上述討論的法源依據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若要進行大規模改革,就得進行修法。

第三點「調高金融評議金額」,江永昌主張,金保法第29條第2項之一定額度,依照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同,額度為10萬或100萬元;但以目前評議中心佔大宗的保險業紛爭為例,往往高於100萬元。他建議,以歷來評議決定之賠償平均金額,適度提高,以作為金保法第29條第2項一定金額調整之依據。

顧立雄表示,當初金保法的立法意旨,在於解決小額金融消費爭端,並有保障弱勢消費金融族群的意涵,因而設有評議中心;他強調,現行規定所謂100萬元以下,是指必須強制接受評議結果之金額,並非金融消費爭議交易金額。

顧立雄認為,現行規定是100萬元以下的評議結果,金融業者必須無異議的接受,這已經剝奪取消其訴訟權,因此,「金額不宜訂得太高,否則會有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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