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休息日加班可解除 也能換補休

2017/05/04 06:00

勞基法一例一休爭議處理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基準法去年底修正的「一例一休」條文大幅調高休息日加班費;萬一勞工答應加班,臨時卻不出勤,依照勞動部最新解釋,勞雇雙方可協商解除加班義務,否則勞工應按規定請假,至於累計當月加班時數,可以彈性按照實際出勤時數計算;而休息日加班也可事後補休,但應由勞雇雙方約定補休標準、期限及屆期未休完如何處置。

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可經勞工同意加班,但希望儘量不影響週休二日,因此拉高加班費計算基準,不但「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且要依此計入每月加班時數。

勞工可要求解除 已加班時數照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雇主要經過勞工同意才能安排在休息日加班,如果因為「勞工個人因素」無法出勤,或無法上完答應的時數,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解除加班義務,就不用再煩惱複雜的加班費計算與休假問題。

他指出,如果勞雇未解除休息日加班協議、仍維持原來排班,勞工剩下沒出勤的時數就要請假。休息日為有薪假,如果加班,前兩小時要加給一.三四,第三小時起加給一.六七;萬一臨時未能依約加班,將按休息日加給後工資再扣減,例如請事假可能全額扣除,請病假要扣一半,也可能影響全勤獎金。

相較之下,勞雇雙方解除加班義務會單純得多;例如原訂加班四小時,來上班兩小時後勞工臨時有事無法再加班,勞工可要求解除加班,不需請假,加班費則照實際上班時間計算。

若換補休 標準、期限由勞資議定

由於休息日加班時數要累計每月總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勞動部函釋中也強調,如果勞工臨時請假,只要按照實際加班時數累計核計。

此外,如果休息日加班,勞工「事後」希望換成補休,目前法未禁止,但是補休標準、期限及萬一未休完該如何處理,應由勞雇雙方好好約定,但雇主不能片面規定只准補休。勞動部強調,若雙方對休息日工資請求權有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至於有人主張休息日計算加班不應每四小時為一個單位,也有人認為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應調高,但都涉及修法,目前勞動部暫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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