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理財Q&A》要保人、受益人 可變更

2006/11/30 06:00

Q:台北市張先生問:1996年我母親投保一份終身壽險及一份年金險一直至今,要保人是母親,被保險人是我,受益人是母親;當時我18歲,業務員說將來要保人及受益人都可以變更為被保險人,不知是否可以這樣變更?是否有贈與稅問題?年金險給付的部分是否需列入當年的所得?如果要保人先行去世,是否二份保單都算保險給付?還是列入遺產?

A:英國保誠人壽回答:一、保險契約除了「被保險人」不得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都可以變更,但這些異動都必需由原要保人提出申請。

還要注意的是,變更後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需有保險利益(詳見保險法第16條);受益人的指定,一般而言,公司也會考慮是否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關係。

張先生提到希望要保人變更為您本人,這是可行的,但此項變更需由原要保人,也就是母親提出。

受益人部分,因為給付項目不同,受益人區分為「生存/滿期金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除了身故受益人不可能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外,其他可以指定為被保險人本人;但年金險因險種特性,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一般條款皆已約定為被保險人本人,所以是不允許異動變更的。

二、有關贈與稅問題,按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如果將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非身故受益人)皆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並無贈與稅問題。另外,年金保險的給付係為人身保險給付金,也適用於上述所得稅法。

三、如果原要保人先過世,這會涉及要保人變更事宜,必須由原要保人的繼承人推出一新要保人(需與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要保人並非保險標的,其往生不會有保險金給付問題,被保險人身故才會給付保險金。 (記者高照芬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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