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2024年以「無養殖事實」為由,對台泥綠能位於嘉義布袋、義竹地區的漁電共生一期F區案場作出撤照處分,造成台泥綠能與養殖戶受重大損失,養殖戶與地主已聯名提告嘉義縣政府。(台泥提供)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嘉義縣政府2024年以「無養殖事實」為由,對台泥綠能位於嘉義布袋、義竹地區的漁電共生一期F區案場作出撤照處分,造成台泥綠能與養殖戶受重大損失,養殖戶與地主已聯名提告嘉義縣政府。
該事件延燒至今,不但台泥綠能已循行政訴訟程序提出救濟,據了解,案場內2位養殖戶(含1位投入科技養殖的青年漁民)與2位地主,因擔憂工作權、財產權與契約權益受到衝擊,也選擇參加訴訟爭取權益,並同步向監察院、經濟部、行政院及嘉義選出的立法委員蔡易餘多方陳情,希望爭取守法者應有的保障。
台泥嘉謙綠能指出,撤照事件起因於單一陳姓養殖戶之個別抗爭,公司理解主管機關須維持制度管理,也願意與養殖戶維繫良好關係。
然而,公司始終認為,本案並非沒有養殖事實,全區養殖成果迄今亦已達標,撤照處分之作成顯然未盡周全。
F區案場內共有3位養殖戶,其中2位自2023年以來持續穩定養殖經營;台泥綠能指出,旗下的漁光一期是嘉義縣境內唯一已順利發電並具備養殖事實的地面型漁電共生場域,亦是嘉義縣境內唯一協力全體養殖戶取得產銷履歷認證的漁電共生案場。
台泥綠能認為,政府的力氣理應放在輔導更多企業投入、讓「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真正落實,但縣府卻選擇祭出不符比例原則的全區廢止許可,苦果則由守法養殖的漁民與地主承擔。
據了解,台泥綠能與產生爭議的陳姓養殖戶於仲裁程序中亦已達成和解,且陳姓養殖戶也早已提供其個人實質養殖的紀錄與文件,台泥綠能認為,這顯現縣府農業處當初並未落實調查。
目前參加訴訟的地主與養殖戶,擔心若依縣府要求停止養殖,除須先將魚塭抽乾、曬地約2個月外,後續還須拆除基樁、鋼構及機電設備、回復原始魚塭狀態,整體復原時間至少超過半年,影響他們收入甚鉅。
其中1位提告者為當初響應政府政策、投入科技養殖的漁青,近3年已導入數百萬元設備與技術,認為縣府此次裁處將使他的相關投資面臨重大損失,因此決定提告自救。
考量司法程序曠日廢時,加上聽聞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因關心漁民們出面協調,也無法影響縣府的決定,因此這4位地主與養殖戶近期也繼續向監察院、行政院、經濟部等遞交陳情書,請求介入調查縣府處分前是否未進行妥善事實調查。
據了解,台泥綠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承審法官曾於庭上指出,本案應該是可以協調解決的,且行政調解的制度目的,就是在避免訴訟冗長而使業者、機關與民眾最後三輸,故依法移送行政調解訂出協調解庭期,台泥綠能也找出許多前例提供縣府參考。
然而,嘉義縣政府於今年1 月9日主動函詢農業部,農業部2月函覆竟表示「本案尚無以調解撤銷原處分之空間」;換言之,即便行政法院認定調解全然合法、業者也已備齊解方,農業部與嘉義縣府仍緊閉協商大門。
對於這些守法的養殖戶與地主而言,雖然處分形式上是針對企業,但實際承擔後果的卻是依規養殖的他們。
提告的地主與養殖戶代表律師游成淵轉述當事人的無奈心情:他們認為在地的父母官與農業主管機關,原本應該是最理解、最願意照顧他們的單位, 如今的決定卻讓他們承擔最重的代價,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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