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上訴逾期 日月光營運長吳田玉4人內線交易案 確定無罪

2026/05/27 11:37

日月光營運長吳田玉4人內線交易案,確定無罪。(資料照)日月光營運長吳田玉4人內線交易案,確定無罪。(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知名半導體大廠日月光併購矽品公司期間,營運長吳田玉等人涉嫌內線交易,全案歷經多次反轉,法律程序陷入罕見的「送達日期」大戰,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認為應以判決書「第一次送達」時間為起算點,認定檢方在二審上訴已超過期限,吳田玉、張文慧、吳秋燕、林威均無罪確定。

知名半導體大廠日月光營運長吳田玉等4人,於併購矽品公司期間涉嫌內線交易,於得知內線消息後提前購股獲利,一審判無罪後,全案陷入「判決書送達日期」爭議,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檢方上訴逾20日法定期限,駁回檢方上訴;更一審改認為檢方上訴合法,並改判4人有罪;更二審再次逆轉,認為檢方針對一審的上訴,應以「第一次送達」時間點起算上訴日期,仍認定上訴逾期,改判無罪;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同更二審的判決見解,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全案被告共4人,吳田玉是日月光公司營運長兼發言人,為公司的核心決策人員,張文慧是其友人,吳秋燕則為吳田玉的秘書,負責經手所有吳田玉簽辦的文件,並記錄及安排所有國內、國外會議行程,另一被告是吳女的配偶林威。

檢方起訴指控,日月光於2015、16年間公開收購股票上市交易的矽品精密公司,在併購期間,吳田玉等4人均實際知悉該2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且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分別購入矽品股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

一審高雄地院認定4人罪證不足,判無罪;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判決書送達時間,應依第1次送達時間為起算點,認定檢方上訴時已超過20天上訴期限,判決駁回上訴;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疑點未釐清,撤銷發回重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調查後認為,應依「第2次送達時間」起算,因此上訴並未逾期,改判吳田玉1年10月徒刑,張女等3人分別量處2年至3年半不等徒刑,林威緩刑。被告4人不服上訴,最高院再次撤銷發回。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再次逆轉,認為判決書應依「第1次送達時間」為起算點,認定檢方上訴逾期,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檢方上訴最高院。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法院判決書中的無罪理由,所引用的附件只是將檢察官原已提出並附於起訴書的附件,影印作為判決書附件,內容與檢察官原件完全相同,就算法院第1次送達判決書給檢方時,漏未檢附,也不致影響檢察官對於判決無罪理由的理解,以及上訴權的行使。

最高院表示,本案第二次送達包含附件的判決,性質上只屬重複通知或補送,除了法院另有足以使檢察官誤認第1次送達不生效力的積極表示外,尚難認定檢察官就第2次送達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上訴期間仍應自第1次合法送達時起算,因此檢方針對一審的上訴,應以「第1次送達」時間為起算點,經計算已超過20天的上訴期間,上訴逾期,更二審判決認定無誤,故駁回檢方上訴理由,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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