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若死亡時尚未清償,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果死亡時尚未清償,根據「遺贈稅法」規定,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
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的未償債務,如果死亡時尚未清償,可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債務,若於前次繼承時已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這次繼承時,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應以扣除上述債務後的餘額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銀行貸款1000萬元及土地6000萬元,該債務經稽徵機關核准自乙君的遺產中扣除,如今甲君也死亡,繼承人發現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乙君的銀行貸款還有800萬元,主張800萬元應自甲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申報甲君繼承乙君的土地6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查核,因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乙君的財產已納遺產稅,且該筆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乙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此次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土地6000萬元減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償債務800萬元後,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
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實檢視債務來源是否已於前次繼承申報扣除,並備妥相關資料,以利審查。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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