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3種統一發票使即中獎也不能領獎。(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持統一發票若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不適用給獎情形,即使中獎也無法領取獎金,包括: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如果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即使中獎也不能領獎的情形。其中,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的情形,除了常見有記載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的統一發票外,如果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性質仍屬營業人,因此該中獎統一發票仍不予給獎。
舉例說明,甲君因使用折價券而取得店家開立的0元發票;乙君因購物退貨卻留有已註記作廢的發票;丙君為貼補家用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並取得網路銷售平台開立的交易手續費發票。上述3張發票分別對中統一發票五獎1000元、六獎200元及雲端發票專屬500元獎,但這些發票都不能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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