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為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因此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的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至於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的手續費,財政部表示,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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