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企業。(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泰山公司去年5月31日股東臨時會改選,市場派龍邦拿下多數董事席次,泰山經營權變天,泰山大股東景勛公司則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訴「撤銷股東會決議」,主張股東會違反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且遭幽靈選票灌票,訴請確認股東會所為議案決議應撤銷,且泰山公司與劉偉龍等人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智財法院日前判決景勛公司敗訴,景勛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訴。
景勛公司訴請撤銷股東會的主要理由有三項,第一是,去年5月的股東會,由龍邦公司等7名泰山股東,依公司法規定自行召集,但召集公告、開會通知及議事手冊,均未揭露龍邦以外其他6名股東身分,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規定。
第二是,龍邦與其持股100%子公司保勝投資公司,欲取得泰山經營權,基於併購目的於去年3月,共同以現金購買方式持有泰山股份49.09%,卻未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遵期向金管會申報,且所持有超過10%即39.0%股份依同法規定無表決權,該股東會討論議案時,將這些股份納入表決,決議方法違反企併法規定;第三則是該股東會有幽靈選票灌票情形。
智商法院合議庭認為,龍邦等7名股東有檢附合於公司法規定持股要件的證明,向證交所辦理公告申報獲准,才進行股東會召集公告、通知,且證交所准許股東會公告申報,是依集保結算所實質審核的結果,足供受通知股東憑斷是召集權人所為的通知、公告,所行召集程序並不違反公司法。
合議庭並認為,龍邦是認其指派的代表人董事,與泰山經營階層溝通有阻礙,及泰山出售全家持股是掏空行為,為更換泰山經營團隊,才收購泰山股份以召集股東臨時會,並取得泰山過半董事席次,縱龍邦於股東會後取得泰山經營權,亦難認定其主觀上是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泰山股份,另依龍邦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等證據可知,其取得股份目的是在投資非併購,加上景勛未能證明有違法灌票情事,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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