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 遺產稅課徵方式一次看

2024/06/21 07:30

南區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須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記者鄭琪芳攝)南區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須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或誤以「贈與時」的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錯誤情形;根據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須按死亡時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課遺產稅。至於贈與財產價值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市A公司股票給配偶乙君2萬股、兒子丙君1萬股及姪子丁君1000股,贈與日收盤價為50元,因贈與配偶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贈與價值為55萬元(1.1萬股x50元)。而甲君死亡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為70元,計算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視為遺產價值時,除丁君非屬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外,其受贈財產免視為甲君遺產外,乙君及丙君受贈股票應按死亡日的價值210萬元(3萬股x70元),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的對象,若符合「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的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