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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搶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認定順序曝光

2024/05/03 07:30

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由國稅局依順序認定。(記者鄭琪芳攝)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由國稅局依順序認定。(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離婚後,申報綜所稅時,若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的免稅額,根據財政部規定,由國稅局依順序認定可以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的一方。

北區國稅局說明,夫妻離婚後,列報子女免稅額的認定順序如下:1.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2.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人列報。3.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的人列報。4.衡酌納稅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的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2020年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但甲君與乙君2021年綜所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國稅局剔除甲君申報的子女免稅額,對甲君補稅。

對此,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等;經國稅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也僅盡扶養義務的一部分,而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才符合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目的,因此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北區國稅局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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