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政院拍板所得稅法修正 120萬家扣繳單位適用

2024/05/02 13:42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從原本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另裁量上也更具彈性。 (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以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從原本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另裁量上也更具彈性。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以公司負責人(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若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

過去曾有興櫃公司因一時疏忽,在給付中國的公司貨款時漏未辦理扣繳,被國稅局查獲,這筆帳算到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公司董座頭上,被國稅局開罰上億元,令這位董事長大喊吃不消,後來打官司進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也認為國稅局罰太重。

由於外界屢次質疑,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責任過鉅,有失衡平,財政部啟動所得稅法修法,將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的公司負責人,改為給付所得的公司、機關、團體等組織,可使扣繳規定更符合「事責一致」。

此外,財政部說明,修法重點還包括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舒緩非居住者扣繳作業負荷。

另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換言之,在法定的1500元至2萬元間的罰鍰,不硬性規定須裁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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