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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壽RBC未達標 陳淮舟被減薪50%、魏寶生減30%

2024/04/23 16:40

針對新光人壽的資本適足率(RBC)未能達到法定標準200%,金管會的銀行局與保險局雙雙出手開鍘,其中,新光金董事長陳淮舟減薪五成,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減薪三成,時間同為一年。
(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新光人壽的資本適足率(RBC)未能達到法定標準200%,金管會的銀行局與保險局雙雙出手開鍘,其中,新光金董事長陳淮舟減薪五成,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減薪三成,時間同為一年。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新光金為新光人壽的母公司,有善盡並健全子公司之責任,不過,新光金控子公司新光人壽去年6月底、12月資本適足率(RBC)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

林志吉指言,金管會去年已促請新光金控對新光人壽增資,並於2024年1月23日及113年2月15日發函要求新光金控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第56條規定,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對新光人壽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內容應包括對新光人壽現金增資及資金來源之規劃。

林志吉表示,新光金控於去年2月22日函報對新光人壽之增資計畫,包括由各子公司盈餘上繳70億元轉增資新光人壽、新光人壽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80億元,上開方案執行後資本適足率約為169%;另餘還有31個百分點之缺口,則以財務及業務改善面提升計畫為之,內容有欠具體,欠缺量化評估依據,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金管會自去年陳董事長上任後,即已多次向其告知,惟均未見其有積極回應或作為」林志吉強調,依金控法第53條及第56條規定,金控具有維持子公司穩健經營之義務,尤其在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等重要子公司受到主管機關要求增資之處分時,應立即協助子公司取得資金或對子公司挹注資金,否則子公司之財務狀況將持續惡化。

金管會對新光金祭出三項裁罰,包括:第一、命令公司減薪董事長陳淮舟五成、時間為一年。第二、公司處以糾正。第三,請新光金控於文到2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新光人壽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在新壽部分,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新壽董事長魏保生應充分瞭解新光人壽增資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不過,他身為新光人壽董事長,卻僅將金管會相關函示、到會溝通情形於董事會中說明,並未於董事會中表達應積極尋求新光金控現金增資,且承諾去年增資70億元中之55億元亦未有具體時程。

尤其,新壽今年2月17日董事會通過無法使新光人壽今年6月底前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改善計畫,顯見魏寶生未能善盡董事長職責,不利公司健全經營及保戶權益維護。

保險局對新光人壽做出三項裁罰,第一、限制新光人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

第二、要求新壽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該公司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

第三、勒令該公司調降董事長魏寶生今年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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