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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 這種情況免課遺產稅

2024/01/26 07:30

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家族幾年內發生連續繼承事件,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不過,如果繼承的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遺產稅,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根據財政部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若繼承的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納遺產稅者,因為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情形,依規定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0年12月20日死亡,遺有一筆A土地,遺產總額約90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其子乙君繼承A土地;而乙君於2023年12月10日死亡,遺有遺產A土地及銀行存款,繼承人於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其中A土地是乙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甲君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所遺銀行存款仍應依法列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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