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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土地 這種情況免併入遺產課稅

2023/12/20 08: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符合條件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土地,如果該土地在法律上同時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免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不過,若贈與的財產在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不具規避遺產稅的動機,因此,繼承人無須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2年1月1日贈與兒子乙君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於2023年5月1日死亡;因「都市計畫法」第50-1條明定,因繼承而移轉給配偶、直系血親的公設地,免徵遺產稅,因此,乙君無須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公設地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

除了公設地之外,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免徵遺產稅的土地,還有贈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的農業用地及「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的新市鎮土地等,因該類土地已明定免課贈與稅及遺產稅,因此不用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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