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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名牌包等自用物品入境 財部核釋免稅條件

2023/10/20 17:13

財政部核釋,攜帶名牌包等出境再入境,若能證明已完稅,可免徵關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民眾入境時攜帶自用行李物品(如精品包、手錶等),每人免稅額上限為2萬元。財政部核釋,已完稅的自用行李物品,攜帶出境再入境時,若能提供購買證明等,可適用免徵關稅規定;不過,如果是出境時在免稅店買免稅品,再攜帶入境時,不適用。

財政部核釋,入境旅客於國內購買、取得或自國外購買、取得,並已完稅輸入的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因出國隨身攜帶出境再原物隨身攜帶入境,經提供國內購買證明或其他相當事證足資證明者,可免徵關稅。但旅客出境時於免稅商店購買提領貨物再攜帶入境,或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再攜帶入境,不適用。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實務上可能發生民眾在海外購買名牌包,第一次入境時繳過關稅,後來出國又隨身攜帶,回台被認定超過免稅額2萬元而課稅。因此,財政部核釋,針對已繳納過關稅的自用行李物品,攜帶出境再入境時,可以免稅;不過,出境時在免稅商店購買的免稅物品,因為是未稅狀態,再攜帶入境時,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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