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說好優先租「全家」卻給「統一」 房東賠百萬

2023/08/31 14:21

「全家」不滿桃園1名房東未依約提供房屋優先承租權,反而租給「統一」,經提告求償;北院判房東應如數給付「全家」100萬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全家」與桃園1名房東原本說好具房屋優先承租權以經營「國強店」,房東卻租給對手「統一7-11」;經「全家」提告,房東稱原本確實要加盟「全家」,礙於孕妻即將生產等原因,才把房屋租給「統一」,否認違約。台北地院認定全家提告有理,判房東應如數給付100萬元。

「全家」主張,2010年8月5日與房東透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租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房東於租賃期滿擬收回房屋自用時,應於期滿6個月前通知「全家」,若房東收回房屋非屬自用性質,「全家」具第一優先承租權。

後來2020年2月24日全家收到房東寄來的存證信函,稱租期屆滿將不再續租;隔月19日「全家」回函表示若非自用,會依約行使優先承租權,並於同年5月19日透過存證信函重申行使優先承租權;房東6月1日則回:「擬收回自用」,決定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租。

但「全家」發現,房東於租約到期收回房屋後20日,便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再由「統一」對該房辦理設立登記,這些過程僅兩個半月。

「全家」認為房東並未依約優先將房屋租給「全家」,反而違約租給「統一」,導致「全家」無法繼續經營便利商店而有所損失,決定依2019年、2020年的「每月實績損益表」,向房東求償100萬元。

房東解釋,原本確實打算自行經營便利商店才收回房屋,並於2020年12月3日偕同妻子填寫特許加盟「7-11申請書」,但仔細了解「7-11」加盟規定及獲利狀況後,得知與預期有所落差,加上妻子即將生產可能無暇經營,才決定租給「統一」,否認違反與「全家」所簽的合約。

再者,「國強店」每年淨利也不如全家主張可高達356萬多元,即使認定房東應負起賠償責任,也應考量「全家」後來不用繼續支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租金共180萬元,而應予扣除。

北院根據租約認定全家具優先承租權,至於房東如果有意收回房屋自用經營便利商店,可於2020年2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時,向統一洽詢加盟事宜,何況房東同年6月1日通知全家將收回房屋自用時,其配偶已懷用,代表可將懷孕因素列入評估。

北院進一步指出,房東卻在2020年10月31日收房屋後20日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並於同年12月3日配偶即將臨盆之際,向統一填寫特許加盟「7-11申請書」,再隨即於2021年1月8日決定將房屋租給統一,統一又於6天後對該房辦理設立登記;則可認定房東收回房屋前已決議租給統一,才能迅速與統一簽訂租約。

北院指房東違反與「全家」所簽的合約,未將「統一」承租條件通知「全家」供行使優先承租權,應負起賠償責任,並採信「全家」以損益表主張所失利益為356萬多元,即使扣除「全家」免繼續支出租金180萬元,仍損失176萬元利益,如數判房東應賠償「全家」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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