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管理,金管會比照金控及銀行業的「金金分離」要求,除了原本規定的董監事本人及關係人,還擴大至「總經理」適用,禁止兼任其它保險公司的董監事或總經理,這項修正案的預告期為30個工作日。
所謂「金金分離」是指金控及銀行的負責人,包括董事、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兼任其它金融同業的董監事,以落實「競業禁止」與「防止營業秘密外洩」。也就是說,原本規定是保險公司的總經理是允許兼任其它保險業的董監事或總經理,但新規定把總經理納入禁止範圍。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表示,已完成研議「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也就是說,原本規定是保險公司的總經理是允許兼任其它保險業的董監事或總經理,但新規定把總經理納入禁止範圍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3大重點。
首先是保險業推出「強化版」的「金金分離」。保險局表示,據現行規定,保險業的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若同時兼任其它其他保險業之董監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規定,也就不符合負責人資格。
但新的增修規定,保險業負責人嚴禁兼任「適用主體」,除了原本董監事外,還多增加了總經理;保險局表示,考量銀行業的負責人資格條件已經修訂納入總經理,因此,保險業也比照辦理推出強化版。
另外,金管會考量實務上有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持有保險業股份,並可能有負責人兼任情形,基於國營金融機構係代表政府利益而應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因此,增訂保險業董監事,若由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擔任及其所指派者,可得排除適用利益衝突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強化版的金金分離上路後,對保險業目前並無受影響,現在並沒有總經理有同業兼任的情況。
第二項修正是基於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的規定,已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金管會配合刪除保險業負責人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的消極資格條件。
第三項修正是增訂保險業負責人如發生消極資格而應予解任或當然解任,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公司知道後應主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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