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礦業法」全面翻修,立院經濟委員會歷經2天的逐條討論,今(15)日將法案審查完竣送出委員會,但保留探礦與採礦權展限是否增訂准駁期限、環評補辦條件等多項爭議條文,後續將交付朝野協商。
行政院今年5月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政院版草案6大修法方向,包含刪除「霸王條款」、要求業者1次性補辦環評、尊重原住民族權益、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並新增回饋機制,總計87條修正條文;朝野黨團、立委加上行政院草案共有13個修法版本。
立院經委會14、15日排定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經過兩輪討論,較具爭議性的保留條文包含,探礦權、採礦權展延未經主管機關准駁前,業者權利視同存續,等於開「巧門」無限延長;業者申請礦業權展限是否需要環評;未實施環評且面積大於2公頃的既有礦場,補辦環評的條件有過於寬鬆之虞,且監督、裁罰機制的權責不明。
針對攸關補辦環評的第76條,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疑,若業者違反環評規定,環保署與經濟部礦物局互相推諉,也是第1次聽到准用第78條的罰則,行政部門根本沒準備好,在實務面要如何說服民眾「展限無須環評」。
國民黨立委孔文吉說,他贊成全案出委員會,但經濟部需就部分關鍵的爭議條文與相關單位協商,後續再與提案的立委溝通。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認為,爭議條文保留、全案出委員會,對整體「礦業法」和礦業管理改革是比較好的方向。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指出,「礦業法」自第九屆就有非常多討論,但公部門不願就部分爭議提出修正或具體辦法,她對這樣的保留不太有信心,不得已才支持出委員會。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則補充建議,政院版草案第17條提到經濟效益評估,要評估什麼、效益高低判准及後續處理,應該要有更明確的規範。
最後,會議主席、民進黨召委賴瑞隆裁示,全案送出委員會,保留條文將盡快安排朝野協商,並請經濟部、環保署盡快與提案立委溝通,思考更具體的因應方案,修法必須努力往前推進,但部分條文有應更進步的作法,希望能在這屆立委任期完成修法,把漏洞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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