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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彰化廠停工獲國賠 彰縣府判賠4億7704萬元

2022/07/18 16:48

彰化縣政府二度駁回台化展延迫停工,造成鉅額損失,台化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彰化地院審理,判彰化縣政府國賠4億7704萬元。(資料照)

〔記者陳冠備、張聰秋/彰化報導〕台灣化學纖維公司(簡稱台化公司)彰化廠,在2016年有3座汽電共生系統操作許可證期限到期,台化二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均遭駁回,工廠被迫停工,台化提起訴願,經環保署確認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台化因此提告要求國賠。彰化地院判決出爐,彰化縣府應賠償台化公司4億7704 萬元。

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設有M16、M17及M22共3座鍋爐,操作許可證在2016年9月28日到期,彰化縣環保局以燃燒不符標準為由,2度退回台化的展延申請並要求停工,台化2度提出訴願,環保署2度駁回行政處分,但工廠依舊無法開工,900多名員工失業,營利也受損失,2019年1月向彰化縣政府和前縣長魏明谷請求國賠11.4億元天價遭拒,因此再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彰化地院審理,彰化縣政府核發給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下合稱系爭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止,台化在2016年6月申請展延,遭彰化縣政府駁回,台化提起訴願,2017年3月環保署決定撤銷處分,彰化縣府仍然駁回展延申請,台化再提訴願,同年11月環保署再撤銷處分。

合議庭認為,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申請處分,均經環保署明確認定為違法的行政處分,致台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彰化縣政府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經鑑定,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造成台化所受損害,包含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及被迫停工所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4億2182萬6275元,因此彰化縣政府應賠償台化4億7704萬6416元。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繕本送達翌日即2018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全案可上訴。

台化彰化廠被迫關廠,當時引發近千名員工走上街頭抗議。(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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