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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徵收土地收回權 增訂每年通知使用情形義務

2021/10/27 15:5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行政院所提之「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記者楊丞彧攝)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行政院所提之「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針對徵收土地之使用情形,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其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保障其主張收回土地之權利。

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列席報告表示,按土地法第219條規定,僅規範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權的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後續利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導致原所有權人無從得知能否主張收回,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花敬群提到,司法院於2018年5月4日作成釋字第763號解釋,請內政部檢討修正增訂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之規定,並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是否履行通知義務來訂定民眾合理請求權時效。

花敬群指出,內政部配合釋字第763號解釋做出修正,增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將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其主張收回的權利。此外,若未依規定履行通知及公告義務,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另外,花敬群也說,若本修正案之條文施行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未完成者,也適用修正後條文。

國民黨立委吳怡玎質詢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時,呼籲內政部一併處理土徵條例。(記者楊丞彧攝)

不過,國民黨立委吳怡玎質詢時強調,雖然增訂的條文放進了繼承人與通知義務的概念,但土地法219條本文還是只寫土地原所有權人;此外,土地法僅適用於2000年2月3日以前,之後適用的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卻還沒有通知與繼承人等相關概念,呼籲內政部一併處理。接著質詢的國民黨立委林思銘,也接續詢問花敬群相同問題。

對此,花敬群表示,土徵條例因涉及層面較為多元,且社會各界認知的差異較大,目前會先鴨子划水徵詢意見。因為土徵條例要全版修訂,到時候會再一起送。但在實務操作上,目前已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63號做調整,會要求地方政府隨時更新資料,修法也會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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