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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變更保單要保人 小心被課徵贈與稅

2021/08/26 13: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無償變更保單要保人,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屬於贈與行為,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加計當年度各次贈與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否則將被補稅及罰款。

北區國稅局舉例,1位民眾於2011年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6張保單,並繳納保費多年,但2016年變更保單的要保人為其子,等於將2016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的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屬於贈與行為;因該保單價值合計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這位民眾卻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158萬元,並處1倍罰鍰,等於連補帶罰316萬元。

北區國稅局長王綉忠表示,有些保險業務員考量保戶年紀大了,會建議保戶變更要保人,殊不知此舉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問題,若保單價值超過免稅額,就可能被補稅及罰款。

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的保單,若經變更要保人,屬於移轉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屬贈與行為,應按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因此,民眾若變更以本人為要保人的保單,應特別留意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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