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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都更條例修正草案 內政部:讓國人住得安心

2020/12/17 12:48

內政部說明都更條例修法重點。(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第65條修正草案,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主要是明定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可在已取得住戶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同時另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希望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也讓國人住得安心。

內政部表示,在1999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相關規定,但1999年12月修法前的6層樓中高層建築物已約有3萬6200餘件,這些建築物興建時因耐震設計標準較低,恐有耐震能力不足、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但由於戶數較多、整合不易及獎勵不足等因素,實務上要推動改建非常困難。

為解決此問題,內政部指出,政府去年1月底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的全面性修正,透過明確的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優惠來降低整合風險及所有權人負擔,對於少數不同意戶,在經過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下,也可由政府代為拆遷,目前已陸續有地方政府代為拆遷,讓都市更新案可以落實執行的案例。

內政部表示,考量到台灣位處地震帶,又曾歷經過921等重大地震災害,有必要加速建物更新,因此本次進一步修法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若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內政部強調,本草案雖強化政府對危險建築的公權力執行,但仍須先完備聽證、審議、拆遷安置配套等都更相關程序,以保障民眾應有權益為前提。

此外,這次草案也提高獎勵誘因,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也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內政部強調,本月10日宜蘭東部海域發生芮氏規模6.7的強震,再次喚起國人面對居住安全的聲音,本次修法具有優先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期盼早日完成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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