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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汙染低價投標、高價搶標?中油:依規定辦理

2020/08/08 15:39

針對國三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汙染案,中油表示,無隱匿污染、先低價投標及後高價搶標。(中油提供)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有媒體報導,國道三號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汙染案,中油隱匿汙染,先低價投標,待整治後又高價搶標,中油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中油也強調,投標價格是參考當時經營環境及市場狀況,且加油站租賃及轉手,需依法進行污染檢測,陳報備查,中油一切依規定辦理。

中油表示,交通部高公局辦理「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招標,96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年期間由中油得標承租,101年7月由台亞得標並在台灣中油經營結束後接手。

中油指出,經營權移轉時,依相關法令檢具土壤污染調查、檢測報告,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中油除自行委託環境科技公司於交接前,檢測合格外,高公局也再委託另一環保科技公司,並在第三方見證下檢驗合格,完全依法、依約辦理。不過,台亞公司接手經營後,在站區發現局部污染,故據以提出負擔污染請求。

台北地院於106年5月12日一審判決台灣中油全部勝訴,台亞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7年7月31日二審改判台亞公司全部勝訴,獲判賠金額1575餘萬元加計利息,台灣中油不服上訴三審遭駁回,全案定讞。各審法院對於該加油站土壤汙染責任見解迥異,中油強調,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並已完成污染費用負擔。

中油指出,兩次投標均參考當時經營環境及市場狀況訂定投標價格,並無媒體報導中所指出以低價故意讓競爭對手得標,6年後待整治完成後,再以高價搶標經營權等狀況。

中油強調,加油站租賃及轉手,皆需依法在交接前經公證單位進行污染檢測,並陳報環保單位備查,政府對於汙染防治皆有完備法律規定,中油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外傳不實情事,必要時將依法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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