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上市上櫃亂丟事業廢棄物 罰鍰將加重20倍

2020/05/07 19:50

環保署預告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未來違法行為人涉及事業廢棄物,且為上市或上櫃事業者,得加重處罰10倍至20倍。(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為了促使廢棄物產生者負起產源責任,環保署預告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未來違規受罰者的資力將納入計算罰鍰額度的審酌因素;如果違法行為人涉及事業廢棄物,且為上市或上櫃事業者,得加重處罰10倍至20倍,最高可處300萬罰鍰;新制將於預告後60天上路。

環保署表示,108年5月28日訂定發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行為態樣,分別明定其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供裁處機關依循裁罰。現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罰鍰額度除依規定裁處外,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為提升環境正義、杜絕違規業者僥倖,並考量上市或上櫃事業因其資力而享有相對較多的社會資源,且往往因其營業規模較大而產生大量的事業廢棄物,允宜負起對環境保護更高的相應責任,因此本次預告新增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項。

根據修正草案,未來違規行為人是否屬上市或上櫃事業,將納入罰鍰額度計算的審酌因素,據以計算其應裁處罰鍰的數額,得加重處罰10倍至20倍,但不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

環保署說明,事業廢棄物有非法棄置行為,罰鍰的計算上會考慮污染程度及特性、後續清除跟處理、違法次數、危害程度等,若違法行為人是上市上櫃公司,則可由環保局斟酌考量加重處罰10倍至20倍;但廢清法罰鍰最高為300萬,若超過上限,則處300萬元。

環保署也指出,如果個案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第2條規定,加重處罰,而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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