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陳禾原:中火案「法界挺市府」?莫讓政治口水淹沒學術價值

2020/03/13 12:09

陳禾原指出,中市府法制局日前主辦座談會討論中火案,然網路一些「法界挺中市府」的媒體報導有失偏頗,應適度釐清,否則良性的學術交流恐淪為政治口水,失去該有的學術價值。(資料照)

執業律師陳禾原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與台灣法曹協會、裁判時報雜誌社於109年3月10日以線上直播方式,聯合舉辦「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之界限座談會」,邀請各方專家學者探討爭議已久的地方自治議題,立意良善。但學術研討最重要的是具備中立性,一旦有了「先射箭後畫靶」的預設立場,學術價值將大打折扣。

本次座談會由中市府法制局主辦,主持人開宗明義即表示討論主軸為中火案,然而會議結束後,網路馬上就出現了有關「法界挺中市府」的媒體報導,留下無限聯想空間。筆者仔細觀看線上直播,持平而論,座談會中與會者的意見肯定說與否定說併陳,並非完全一致,然部分媒體報導斷章取義有失偏頗,應該適度釐清,否則良性的學術交流恐淪為政治口水,失去該有的學術價值。

首先,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學者們並無爭議,然而該制度應如何具體形塑,應從憲法第118條入手,亦即由立法者基於憲法意旨,制定法律為具體規範。因此地方政府不宜打著地方自治的大旗,無限上綱,無端指摘中央所為的任何監督,都屬於侵害地方自治的違憲行為。

至於中央政府應該如何適法行使監督權?林錫堯前大法官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權的立法目的是落實依法行政,讓原處分機關及上級機關(包含擁有監督權限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糾正違法行為,因此不受救濟期間經過前、後的時間限制。手段上又以原處分機關本得行使,但經過指示仍不行使,上級機關方宜介入行使撤銷權。

此外,林輝煌教授、李念祖教授、黃錦堂教授及陳清秀教授,皆認為地方政府所辦理之事項如屬於委辦事項,則中央即可為合法性、適當性的監督。對應至中火案,空污法第2條規定的「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此為委辦事項之典型規定。李念祖教授即表示,若中市府是依空污法規定對台電裁罰、廢止許可證,應屬執行委辦事項。由此可知,中市府所執行的既屬委辦事項,非自治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應當有合法性與適當性的監督與介入權,與中市府認為該撤銷權無效的看法恐怕有很大出入。

而中央對於委辦事項的監督,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職權,撤銷地方政府的違法處分,抑或應依地制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林輝煌教授及黃錦堂教授肯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委辦事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職權撤銷。陳清秀教授則指出,地制法第75條屬於特別法,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但周宇修律師持不同見解,認為地制法第75條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兩者所規範的對象不完全相同,不當然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綜觀本座談會中各與談人的發言,大多皆肯認地方自治為憲法保障的重要制度,亦認同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原則,當中央侵害地方政府的自治權時,應賦予地方政府提起救濟的權利,對此等立場,筆者亦深表贊同。然而除此之外,與會者似乎並未就中火案之環保署依職權撤銷中市府環保局的違法處分之行政行為,有太多著墨。也因此,本次座談會媒體能得出「法界挺市府」的結論,著實讓法律人「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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