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管會發函:金融機構與中國簽合作協議 須遵守5原則

2019/05/08 21:40

為強化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管理,金管會發出函令,要求各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與中國簽署合作協議,須遵守五項原則(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管理,金管會今天發出最新函令,要求國內各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若與中國簽署合作備忘錄(MOU)等合作協議,必須依法遵守五項原則,包括:簽署前需董事會討論通過、合作協議內容須納入內部控制、須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等。

值得注意是這項函令適用對象,除了國內金控、銀行、票金公司、信用合作社之外,還包括「電子支付機構」(如街口支付、Line Pay一卡通)及「電子票證」(如悠遊卡公司 )等,此外,金融周邊單位也適用,像金融研訓院等。

為何要發出這項函令?目的為何?金管會官員回應,主要是要求國內各金融業者及周邊單位等,若與中國大陸法人或團體簽訂合作協議,必須依規定辦理,另外,我們也新增規定,協議簽署後,相關執行內容須納入內部控制機制,像是法令遵循、資訊安全等。

金管會強調,凡是我國金融機構與周邊單位擬與中國大陸法人、團體,簽署表彰雙方合作之協議書、意向書、備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均適用。

金管會該函令的遵守原則.包括:第一,與中國大陸簽署法人或團體簽署協議,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1、2項及「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尤其,協議於簽署前,並應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與中國大陸法人、團體簽署之合作協議,就特定業務項目所洽簽之協議文件,得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實際業務之執行所涉分層負責、法令遵循、資訊安全及風險管理等,應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金融機構為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董事會通過合作協議草案後,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申報;金融機構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董事會通過合作協議草案後2日內,於公司網站公告該項資訊。

第四、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如依現行法令規定須將預算、決算報告報金管會者(例如金融研訓院),必須將合作協議向金管會申報。

第五、若董事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並依前述規定辦理公告,再提報董事會備查。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