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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去年出售房屋財交所得標準 近10年來首調降

2017/02/09 09:17

台北市一般住宅售屋所得計算標準由房屋評定現值的42%降至41%,高級住宅則由48%降為46%,為近10多年來少見。圖為三峽北大安置住宅農曆春節前已完工,最快6月開放入住。(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2016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昨出爐!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由於去年房市反轉、部分區域房價下跌,台北市一般住宅售屋所得計算標準由房屋評定現值的42%降至41%,高級住宅則由48%降為46%,為近10多年來少見的調降情形。

此外,新北市13個行政區、桃園市及台南市兩個行政區、澎湖縣馬公市、屏東縣東港鎮、恆春鎮及內埔鄉,售屋所得標準都調降,大多調降1個百分點,但新北市淡水區、五股區以及桃園市平鎮區、龜山區調降2個百分點,分別從21%降為20%、19%降為17%。

賦稅署表示,售屋所得標準適用對象為「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無法提供賣價及成本價格證明」的交易案件,因無法掌握實際賣價及成本,改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設算所得課稅;售屋所得標準每年都會視房價情形調整,過去全國各行政區標準有升有降,但台北市去年調降標準,是近10多年來罕見情形。

自2004年以來,由於房價逐步走高,台北市售屋所得標準一路從21%調升至2015年的42%,並增設「高級住宅」標準48%;但去年房市反轉,因此調降售屋所得計算標準。

至於僅有實際賣價、無原始取得成本且屬「高價住宅」,則維持前年計算標準,以實際成交金額乘上固定「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率),計算房屋部分收入後,乘以15%計算。「高價住宅」定義參考中央銀行認定標準,北市房地成交金額7000萬元以上、新北6000萬元以上、其餘地區4000萬元以上。

賦稅署表示,2016年售屋所得計算標準適用去年出售、今年五月申報的案件,但不包括2014年1月2日之後取得、持有兩年內就出售的案件,這類案件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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