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彰銀爭議》台新金三點聲明 批財部推卸法律責任

2014/12/15 22:53

台新金透過委任律師發表聲明,回應財政部今對彰銀案之說明;圖為台新金總經理饒世湛。(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財政部今天向台北地院具狀陳述意見,盼駁回台新金提出彰銀假處分聲請。台新金晚間提出三點聲明,抨擊財政部背棄當年股東協議,以公權力主導介入爭取委託書,搶奪彰銀經營權,現在又以「小股東有危機意識」為由,明顯想要推卸其法律責任之空言。

此聲明是由台新金委任律師陳玲玉及陳彥希,針對財政部今日提出之三點聲明回應。

首先,台新金表示,台新金於彰銀歷年來所獲之股息,是台新金經營彰銀並與彰銀全體員工共同努力之成果,該獲利為台新金與其他彰銀全體股東(包括財政部)平等享有。

財政部以台新金歷年「已獲高額股息」,做為其取得彰銀4席普董、2席獨董,並搶回彰銀經營權的理由,台新金抨擊,這顯然誤解法律,且悖離眾所週知之投資與財務觀念。

其次,台新金在2005年,以最高標價取得彰銀最大股東身分,即與成為第二大股東之財政部就2005年7月5日公告及7月21日公函之內容成立股東協議。

台新金強調,依法律規定,股東協議不是要式契約,財政部與台新金控不必於同一書面上簽署,換言之,財政部的陳述意見,與事實有出入。

此外,台新金不滿表示,財政部以12%之股權,卻為搶奪經營權,而先指示台銀、中小企銀、土銀、合庫等公股持續在市場買入彰銀股權,再以公權力強力主導而爭取委託書高達18%(足可當選3席董事),此為財政部數月以來所公開承認之事實。

台新金指出,財政部於違約強取經營權後,竟諉稱「小股東有危機意識」,顯係臨時為推卸法律責任之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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