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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消金廣告須註明年息

2005/01/22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未來現金卡、信用卡業者以及從事汽車貸款、質押借款、票據貼現、租賃業務的業者應提供明確的借貸總成本,並轉換成易懂的年利率在廣告上刊登,以避免消費糾紛。

鑑於近幾年業務快速成長的現金卡等短期信用放款業務,時有廣告誇大不實情形,或者嚴重怠忽告知消費者借貸總成本與融資要件的義務,導致消費者在支付費用時才驚覺利率和手續費不低,另外,租賃市場也有相關費用標示不明確的現象,親民黨立委李桐豪因此提出修法,經衛環委員會審查修正後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的交易時,應於廣告明示所有總費用的年百分率;總費用的範圍及年百分率的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據了解,李桐豪是參酌美國「真實借貸法」法案的立法精神,透過修法要求信用卡、現金卡業者明定融資或租賃總成本,需轉化為年利率,在廣告公開揭露,以提供申辦民眾分析、比較,以免誤觸陷阱。

李桐豪引據中央銀行統計指出,民國93年6月金融業者發行的現金卡放款額度達1934億元,信用卡當月預借現金餘額達176億元,民眾短期借款需求漸增,他並在昨天三讀修法通過後發言表示,這項修法將讓消費者明白,借貸是有成本的,才不會被不肖業者欺騙。

院會也通過衛環委員會的附帶決議,要求消保會半年內督導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相關標準。

註明年息 春節後上路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對於消保法修正案規定銀行消費金融必須在廣告中加註實質利率,金管會銀行局表示,已發函銀行公會要求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貸款等,統一採年利率公告,並在合約、廣告中註明。

為了吸引消費者上門,金融機構打出漂亮廣告,類似「分期免息」,甚至包括「零利率」在內,但其中卻隱藏多項其他費用,諸如帳戶管理費、保險費、違約金等,造成消費者糾紛,例如標榜零利率的信用卡「分期免息」預借現金,雖然零利率卻要收手續費3%到11.5%,相當於年利率15~18%。

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銀行局已發函各金融機構,針對消費性金融所衍生之附加費用,如果是屬於消費者無法選擇的項目,例如帳戶管理費等,必須加入費用並以年利率公告宣傳品、廣告等公開文件以及客戶契約中。

但部份如消費性貸款所必須投保之火險保費,由於是消費者直接受用,因此不必計入,其他如違約金等,也屬於客戶責任,也不必計入實際年利;新措施將在農曆年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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