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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結損益 不得遲報

2012/04/02 06:00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由於有少數上市公司逃避法規漏洞,營運不佳就延後申報獲利,因此證交所近期修改「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按月(季)自願公告自結損益,必須在當月(季)結束後的下一個月底前申報,不得延期。

上市公司自行公告單月或單季的自結損益情況,主要是希望資訊透明,獲得投資人青睞,另外在公司資訊揭露評鑑,也有加分的效果,因此根據統計,共有85家上市公司公布單月自結損益,更有超過150家上市櫃公司公告單季自結損益。

不過因為法規沒有明訂自結損益的公告時間,導致少數公司刻意延遲公告,因此證交所修改相關規定,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及合併營業收入資訊的上市公司,應於當月(季)結束後的下一個月底前申報,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為止。

另外證交所也強調,如果上市公司所公告的單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10%且金額超過5千萬元,新規定實施後,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2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舉例來說,如果上市公司要公告二月份的單月自結損益,最晚要在三月底前公告,而第一季自結單季損益,也必須在四月底前公告完畢;且如果單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數與會計師查核數差異過大時,第一季最晚就是在五月的第二個營業日前須公告揭露原因。

另外有關上市櫃公司與關係人交易資訊的新規定,則是未來上市櫃公司主動申報的資訊若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10%且金額超過5千萬元,應於當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的下一個月15日前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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