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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Q&A/貸款保證責任 先物保後人保

2008/08/15 06:00

Q:台北市陳小姐問:最近我弟弟想向銀行貸款,想請我提供我名下的房子當作擔保品,並表示已請他的一位友人擔任保證人。請問在有人作保的情況下,還需要提供擔保品才能貸款嗎?兩者之間的責任順位又是如何?

A:金管會銀行局回答:銀行貸款的保證責任分為「人保」及「物保」,人保指的就是所謂的保證人,只要借款人沒還清債務,就是保證人的責任,其中又分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後者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民眾擔任連帶保證人時務必考慮清楚;物保則是以「物」的價值作擔保,一旦借款人不還錢,這個「物」就有可能被債權人處分掉來抵債。

實務上,銀行是有可能要求貸款一方同時提供人保及物保,主要還是基於債權的確保,以便將放款的風險降至最低。

舉例來說,甲(借款人)向銀行借款200萬元,乙當保證人(人保),另由丙提供其房地為擔保(物保);假設後來甲積欠銀行180萬元無法償還,則銀行會先拍賣丙的房地;但假設該房地只賣到150萬元,那銀行未來將只能對甲或乙求償不足的30萬元,不能再向提供物保的丙求償不足的款項。這就是人保與物保的最大不同點。

因此,若是陳小姐的弟弟已覓得保證人,銀行在仍有疑慮的情況下,仍然不排除要求再提供標的物作為擔保。另外,由於保證人(含物保)也是貸款契約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銀行交付一份貸款契約書影本或複本;提醒陳小姐務必要求銀行提供相關文件,讓自己隨時掌握貸款契約細節。

(記者梁世煌/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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