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孟倫
為了控管本國銀行對中國曝險,金管會多年前訂出法定門檻標準,即曝險額度不得超過核算淨值的一倍(100%);不過,既然目的是控管風險,就應該要「與時俱進」且適度調整,才能符合當下所用,否則容易淪為「形式」,無法發揮把關效果。
先來說說,現行的控管曝險的法定門檻是什麼?那些項目需要計算?根據金管會訂出標準,國銀對中國曝險總額,也就是「授信、投資及同業資金拆存金額」,不得逾核算淨值的100%;如果以最新數字來看,今年四月底為17.2%,目前實際占比遠遠低於法定標準要求,還差上一大截,似乎不擔心風險問題。
因為上限標準是淨值的100%,目前是17.2%,理論上,國銀對中國曝險額度,理當是「高枕無憂」,畢竟完全沒有超標的顧慮;實際上,我國金融市場仍過度依賴中國,過度集中在單一市場,原本就不是健康的營運方式。
其次,這套公式是建立在風險承受能力,也就是說,曝險金額多寡會受到淨值影響,淨值越高、當然承受風險能力就越大;若想要承做更大的業務風險,只要將淨值規模不斷擴大即可。
然而,單純的數字是死的,無法充分反映出真實狀態。若以對中曝險問題來看,兩岸的金融規模懸殊、制度也截然不同,一邊是高度控管一邊是自由市場競爭,「對國銀來說,中國市場本身就是風險」。
數字是無法直接丈量出市場真實風險的強弱高低;尤其是國銀對中曝險占比於2010年制定,當前國際經濟情勢與兩岸金融狀況,與15年前有多大落差?既然今非昔比,那麼對中國的金融監理門檻,是否到了該好好檢討的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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