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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雙接軌 壽險業盼放寬死利差互抵準備金

2023/12/19 05:30

有壽險業者建議「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可轉列自有資本,金管會保險局回應,「死利差互抵準備金」是屬於保戶,不應放到自有資本項下。(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

從「負債」項目轉列入「自有資本」 助RBC提升

新聞辭典配圖(圖:中央社資料照,本報美編組後製)

〔記者王孟倫、吳欣恬/台北報導〕二○二六年壽險業將因應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公報(IFRs17)及新版清償能力(ICS2.0)兩大制度接軌;對此,有壽險業者建議,「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可從「負債」項目轉列入「自有資本」,藉此讓壽險公司充實資本、有利於RBC(資本適足率)提升。但金管會已拒絕此建議。

金管會拒絕此建議

自有資本/風險資本,以每半年為檢視基準,金管會要求RBC不得低於二○○%。而RBC若要達標,不外乎增加自有資本或減少風險資本。

不過,近日有壽險業建議,放寬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從「負債」項目轉列入「自有資本」。該業者表示,如果能改列在自有資本,有利RBC的表現,尤其二○二六年壽險業將進行IFRs17及ICS2.0兩大國際接軌,若能開放,對整體壽險業有利。

壽險業者更指出,例如二○一二到二○一七年多次標售問題壽險公司,金管會為了提供誘因給予行政寬容措施,其中就包括放寬死利差互抵準備金。

該業者也提出說帖,首先,依法理而言,死利差互抵準備金並無對應給付責任或對象,在壽險公司面臨清償能力危機時,該準備金理應可做為清償財源;從清償能力角度,死利差互抵準備金的屬性應屬「自有資本」。

其次,將死利差互抵準備金等其他準備金計入自有資本,也符合當初死利差互抵準備金的立法精神,厚植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此外,今年上半年有三家壽險公司RBC未達二○○%,包括三商美邦為一四○.二三%、宏泰人壽一四五.八二%及新光人壽的一八四.三八%;若能放寬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可列自有資本,三業者將直接受惠。

壽險業:一切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對此,被市場點名是提案業者的壽險公司回應,「一切按照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家壽險公司則指出,對同業提出改善提升資本適足率的建議,「我們都樂見」,但也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與看法。

一家大型壽險公司則強調,並未支持此提案,也無法評論;當年政府允許部分壽險公司把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從負債改列股東權益(特別盈餘公積),屬於行政上的配套措施,參與投標者都簽署保密協定,若對外透漏或提及有違法之虞。

◎新聞辭典:死利差互抵準備金

所謂「死差」,是壽險公司預期保戶死亡與實際死亡的落差,若死亡率較高,壽險公司須支付更多保險金,就是死差損,反之就是死差益。

死利差互抵準備金的議題,源自於「強制分紅保單」之紅利分配問題。早期的強制分紅保單是死差若有利益,是要強制分紅給保戶;另有利差益,投資報酬率比保單預定利率高,也要分紅。

由於後來國內利率一路走低,當初保單利率動輒給到6%至8%,讓壽險公司產生嚴重「利差損」。為協助壽險公司度過難關,當時財政部保險司發函業者,從民國92年保單年度開始,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有額外獲利再分紅回饋給保戶,而基於強化清償能力需要,互抵部分須提列為責任準備金。不過,自民國93年起,國內就不再銷售「強制分紅保單」。(記者王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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