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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業導入IFRS17爭議 金管會︰非首次接軌 保險業均適用

2021/02/28 05:30

金管會表示,IFRS17以「保險合約」為會計處理依據,產、壽險業者均須檢視商品合約性質以決定會計處理,因此保險業者均需適用。(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王孟倫/台北報導〕對於產險業導入IFRS17爭議,台北大學財政系名譽教授黃世鑫再度質疑,金管會刻意忽視IFRS17在壽險及產險的適用大不同,且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金管會則表示,IFRS17以「保險合約」為會計處理依據,產、壽險業者均須檢視商品合約性質以決定會計處理,因此保險業者均需適用。

學者︰壽、產險適用不同 超越法律授權

黃世鑫認為金管會對於保險業導入IFRS17僅能行政指導,金管會則強調基於「保險法」授權訂定「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此,黃世鑫表示,金管會顯然曲解規定,「財務報告之編製」與「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不同,前者是法律授權,後者若是法律授權,也應由金管會依IFRS17規範頒布新的「法規命令」,由各公司遵循,所需經費應由政府負擔。

他強調,目前爭議在於「是否」、「如何」導入IFRS17,金管會只能行政指導,即「行政程序法」第一六五條規定;但金管會強制要求導入IFRS17應獲得「輔導會計師簽章」認證,違背上述規定;且即使是法律授權,也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金管會則回應,「保險法」第一四八條規定「財務報告之編製,由主管機關定之」,金管會依法律授權訂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已明定保險業的財務報告編製應依金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辦理;自二○一三年起,金融業已全面採用IFRSs,且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發布的增修公報採逐號公報認可後適用,IASB發布IFRS17,當然繼續採用,並非首次接軌國際。

對於壽、產險一體適用IFRS17,金管會則表示,IFRS17是以「保險合約」為會計處理依據,產、壽險業者均須檢視商品合約性質以決定會計處理,因此保險業者均需適用;IFRS17是用來解決過去國際間對保險合約並無一致之會計準則規範,導致難以理解或比較各國保險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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