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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已有過半出席 依法提訴願

2020/07/10 05:30

大同維持一貫的立場,強調股東會當日的法律依據清楚明確,排除市場派持股是為了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資料照)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對於主管機關一連串動作,大同維持一貫的立場,強調股東會當日的法律依據清楚明確,排除市場派持股是為了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所採取的必要措施;且說明「扣除無表決權者是由已發行股數減除(是分子分母同減的概念),當日已出席股數占扣除後之已發行股數,已有過半出席」,將依法提起訴願。

針對經濟部四大理由對大同董事變更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大同也提出四點說明。一是大同於六月三十日召開股東會,對無出席權、無表決權之股份數依法認定後,確實已有代表認定後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且完全無侵害其他合法股東平等及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之情事。

二是大同於今年五月間,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之行動,並不限制本公司於行政與司法無法及時救濟時,不得合法自行適用相關法律以保障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權益之作為。

三是大同申請改選董事、選任董事長之變更登記,經濟部以股東會出席數未過半而不予登記,經濟部核算出席權數顯與公司不同;大同依民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扣除無表決權者是由已發行股數減除(是分子分母同減的概念),當日已出席股數占扣除後之已發行股數,已有過半出席。

四是大同備齊及補正相關文件,並符合法令規定及程序之變更登記申請,經濟部否准後,本公司就經濟部之否准登記將依法提起訴願。

針對市場派的動作,大同強調,林宏信為欣同、新大同指派之法人代表,而在台北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對非法中資在台炒股起訴書中,被告鄭文逸坦承其與中國上海龍峰集團董事長任國龍資金結合,並設立及實質持有與控制欣同及新大同,並坦承擬用法人持股方式,推派法人代表前往大同擔任董監事之事實;因此欣同、新大同為非法中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之股東身分,因違反禁止規定而當然無效;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無效,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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